2023-12-28 20:54:40 | 二手车
如果你需要一辆用于商业或私人使用的车辆,但预算有限,那么购买一辆二手面包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市场上,你可以找到许多价格在6000元左右的二手面包车,但是这样的车辆是否值得购买呢?
首先,你需要做足功课,找出你想购买的面包车的品牌和型号,以及该车型在市场上的行情和口碑。了解车辆的历史和维护记录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车辆的维护历史记录不良,那么你花费的维护费用可能会比购车价还要高。
其次,检查车辆外观和内饰是否有明显的损伤或磨损。对于运营商而言,保持良好的外观和内饰会提升客户对品牌的信任感,也更有利于吸引顾客。此外,车辆的安全配置也是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刹车系统、安全气囊、安全带、车灯以及视野等等,这些都是必须要具备的基本配置。
然后,进行试驾。试驾是检验车辆的最好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试驾时不要只开几百米就以为车辆没问题。你需要在不同的道路和地形上完成试驾,并注意被视为严重的车辆故障,如发动机噪音、转向问题等,如果感觉不到问题,最好请专业人员来检查。
最后,再次确认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卖家价格过高,你可以尝试与卖家协商。可以在线上找到相似车型的价格进行比较,作为协商的依据。如果你认为车辆符合你的期望,那么就需要签订购车合同,确保车辆交易的真实与合法性。
综上所述,6000元左右的二手车面包车并不一定存在问题,切记一定要花时间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试驾。通过正确的态度,你会找到一辆价格实惠、性能稳定的车辆,并为你的商业和个人用途提供快速、便捷和可靠的解决方案。
德系车:保持了数十年的严谨的工作作风,质量保证体系使用康采恩标准—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质量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追求完美无缺,大多数车型设计标准为三十万公里无大修。皮实耐用几乎成了德系车的代名词。大多数车型的外形设计比较硬朗,棱线分明。配套体系的标准极其严格,所有的地产化零部件必须经过德国本部的质量验证。记得十年前,国内车用蓄电池业界老大—保定风帆蓄电池厂为德系车配套时,也不得不将各种型号的电瓶各发了十组到德国本部做质量验证,方取得了配套权。但是严格的质保体系带来了高昂的代价,从设计,实验,生产,检测到设备投资和工装投资等各个方面都是相当高的投入。由此带来的,不光是开发速度比日系车差得多,同时投资总额也要比日系车高出50-70%。据称,北方某德系合资企业中,价值上百万的进口三坐标检测机就近百台,比东三省的总量还多。该厂生产的次品零部件就地销毁,既不能装车,也不得销往修车市场。所以德系车也代表着高价格!特别是维修费用,在四S店用正厂件修车,其高昂的维修费用领不少用户叫苦不迭。所以很多的小修理厂往往用配套厂流出的次品件修车才能降低修理费用,以招揽生意。同样也保持了数十年的保守的思想(近几年稍有转变),对市场的变化反应要比日资企业慢半拍,特别是在品牌管理上的问题较多。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德系车在美国的进口车市场上曾经垄断了80%的市场份额,一个品牌策略的失误,使日系车蜂拥而入,时至今日,仅仅占了美国进口车市场不到6%的份额,可谓损失巨大!然而,德国人好像还没有认识到他的失误;这不,近来又把同样的品牌管理策略拿到中国来了,要保中档车市场份额都困难重重的今天,又大张旗鼓的把高档的辉腾拿来,想在高档车市场上再分一羹。市场策略的失误不光如此,我们看看新车型的推出;高尔夫前景还看不出来,高尔应该定性了吧?高尔的投资基本白扔,时间也耽误了,用户也跑了。要是再来这么几次,不知道德国人是不是还能在中国市场上站住脚。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倘若德国的两个合资伙伴不把几十亿的投资(每投一个新车型要十几个亿的资金)用来推出新车型,而是把原有的STN、JETTA的产量分别提高到每年产六十万辆,价格控制在六—七万元,不但可以保持很好的利润水平,对其它同类甚至微轿,都有极大的杀伤力!市场份额必将大幅度提升。可见德国人对市场的研究,对品牌的管理,还真照日本人差得多。不知道德国人什么时候才能学得乖一些。在市场问题的处理上,德国人更是木的要命;前年武汉动物园砸大奔,那么多的媒体记者围着在北京奔驰中国公司寻求答复,为何就不能借机开个免费的新闻发布会来说明情况以正视听(该事例确实是由于国内油品质量问题而引发)。当个大媒体炒的纷纷扬扬后,才不痛不痒的发了个声明表示遗憾。紧接着又发生了其刚上市不久的主力,1.8发动机所有车型的点火线圈故障,不用说是质量问题。可是反应迟钝的德国人依然慢悠悠的调来查去,数月之后,连中央电视台都暴光了,才删栅栅来迟的发了个生明(还是个免费更换,为何就来个干脆点的“招回”?其实免费更换和招回完全一样,都是在国内的服务站做免费更换,说招回不过是更好听、更顺耳一些罢了)。立形象、树品牌、造声势,到那里找这机会啊?当然,在国内,德系车好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还算是为他争了不少面子。日系车:说起日系车,使我这个在车界工作、生活了四十多年的人不禁汗颜。不过也真是佩服。从1945年二战战败的一贫如洗的一个小小岛国,在短短的六十年的时间里又一越而起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在国际上可流通高产值七大行业中(金融,电子,汽车,军火,家电,钢铁)除军火占第五外(不过人家的海军可敢号称世界第二!),其它项项都是在前三之内。可见日本人真的是生意精!闲话少说,我们还是说车吧;可以说,日本人对轿车市场研究的真是细的不能在细了。对轿车产品的消费观念的研究更是别出一格!在真对不同国家的不同轿车消费群体的研究后,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提出了中低档轿车“10万公里整体寿命”的设计指导思想。今年春节,我的一个好友从日本回家探亲,我们曾经就轿车话题聊了一夜;他在日本最大的发动机设计院工作,据他介绍,日本中低档轿车发动机的整体设计寿命就是十万公里。无一例外!“只要满足十万公里的设计寿命,工艺成本越低越好”这和我们得到的消息是一致的。他们的设计理念认为:大多数用户每两叁年就要换台车,这个时候很少有用户超过九万公里(只有出租车例外。所以在日本,出租车是专用车型)。这种基础理念意味着,一个车型的整体投入最少!所以日系车代表着低成本,低价格,高换手率!同样,也是较低的使用寿命和较高的维修费用。在欧洲和美国,二手车市场上日系车的价格最低,原因就是如此!而二年内,日系车的整体性能完全可以和德系车一拼。然而,整体投资的大幅度降低。使同类型日系车虽然比德系车价格低,但是回报率确很高,低投入、高回报率,也就为加快新车型推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所以在日本车界没有一个车型的寿命超过三年。在新车推出上,日本远远将对手抛在了后面!你想跟风吗?十年、八年就让你债台高筑。因为你没根!(在新车型频频推出的今天,中国的各个企业仍在聚集资金跟风,不知道有几家企业考虑过;当竞争更加激烈,利润率降低到世界平均水平的时候,当你的旧车型的投入还没收回就要报废的时候,你的企业就快寿终就寝了!)以前很多人在比较德系车和日系车时,对同类型的车日系车比德系车重量轻很多,于是得出了日系车偷工减料的结论。应该说这可是冤枉了日本人。日本是世界优质钢生产第一大国,在日系车上大量的采用了一种牌号为BH的热硬化钢板,这种钢板在出厂六个月内。常温下冲压时有着非常好的拉延性能,但是一但经过油漆高温处理后,钢板的刚性又会得到较大的提高,一般刚性能提高25%。所以在刚性不变的条件下,钢材用量可以减少25%。而重量降低也就意味着油耗降低。在轿车上日本的高性能材料真的替日本人争了不少光!然而日系车的质量保证体系还真的不敢恭维,我在国内一家工装生产厂,亲眼看到一南方生产的日系二代产品的工装调试不合格件,居然也发送回去装车用!这在国内卡车厂也不敢做的,何况轿车!更别说万件重复率了(指每隔万件冲压件检查尺寸的完全相同的几率),几乎为零!而且二年就换一次代,这样一来必将极大的提高了用户的维修费用。因为二年后你买不到备件!几天前广州的朋友向我诉苦;他的广本(第一代车)放在四S店里一个多月了,因为等着从日本发件,到今天还没修好。价格不用说,奇高。不过在原厂的发动机质量控制上,还是极其严格的,只是不知道在合资企业中,日本人拿来几项顶级技术。日系车最该受到指责的并不是偷工减料,而是不平等原则(说白了就是歧视原则);在日本出口产品中,一等品销往欧美,二等品内销,三等品销往较发达地区,而轮到中国的仅仅是四等品和即将淘汰的技术。前不久在网上看到了一篇文章《黑幕后的国产丰田花冠和威弛》深有同感。其实这早就不是什么秘密了,所有的日系车(包括大部分日本产品)莫不如此。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说白了道理也很简单:一是国家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完善,二是国人的法律概念淡化,吃了亏不知道找谁说理去,加上缺少国家的法律支持,这才让日本产品钻了空子。三是受了某些日本传媒长期的、有计划的消费理念的引导。也许有人看过一部美国影片;一个媒体巨头通过通过广告宣传,试图潜移默化的来控制人们的思维,以达到控制全球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早在二十世纪中期,日本的媒界就已经开始有计划的实施一种目前看起来是消费引导的策略了。据国内CG times 专业月刊介绍;日本媒体真对儿童作思维引导大动画片,就有五年的储备。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封关自闭了几十年的中国刚刚改革开放,国外的轿车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做为一衣带水的邻邦,把大量的轿车卖到中国市场来,而技术上确是一毛不拔,因为他们知道;轿车是牵一带十的高技术主导产业,一但聪明的中国人掌握了,中国发展的速度将一发不可控制!那有扶持对手的道理?所以“有路必有丰田车”那只是卖车而不是卖技术。时至今日,当德国合资企业得到蓬勃发展的时候,在轿车技术很难再受到他们控制的时候,日系车才珊珊来迟,先是马自达、本田的试探,到主力丰田登场,日本各大车厂在完整的国家产业策略的指导下,先后在国内找到了合资合作的伙伴。于是有了“谁最好”之争。如果理性的评价日系车;把欧洲的日系车拿到中国生产,不考虑十万公里的设计寿命,日系车完全可以胜过德系车。今天德系车的价格,还是高过了大部分国人的期望。真希望市场经济这个杠杆早点拨它一拨,让更多的国人享受到轿车为我们带来的欢乐。轿车在任何一个中国用户手中,都应该属于最昂贵的耐用消费品,注意:是真正的消费品!你还要为它不断的掏银子!应该说,对一个绝大部分家庭用户,每年行驶二万公里,五年的使用寿命还不算太短,如果售后服务和备件跟的上的话,从中国人的消费习惯—省油及较佳的舒适性上考虑,特别是外表美观,日系车将是较好的选择。但如果你考虑二年后修理的费用太高,你对修车又不在行,还是考虑别的车好些。如果你手中的银子比较多,你又追求使用寿命、性能、质量,还不想为修车太操心。买德系车将是比较好的选择。毕竟德系车在国内有近一千三百家授权服务站(一汽大众、上海大众合计)。而且二家的服务站互补性很高,也就是说通用件相对多一些。前年,北京BORA车会几十台车在辽宁的兴城活动时,一台车火花塞坏了,就是调用了上海大众服务站的零件修好的,办个手续签个字就完事。德系车特别在对质量和使用寿命要求甚高的出租车行业中的口碑极佳,在东北的长春和南方的珠海等地,JETTA车跑过百万公里的不乏其车。真是为德国人争了面子,不过看外表讲美观吗,这一类的德系车就远落到了日系车的后面了。你可以指望每一年轿车的价格都会降价,但是不要指望降太多。我估计三年之内,每年降5%是没问题的,但是想达到或超过10%就不太现实了,不管怎么说,人家总是要赚钱的嘛。一分钱一分货,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价格和价值已经越来越接近了。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哦;这一、二年真有几种车型的价格大跳水。如果你问我什么车最合适的话,我的建议;选德系车。别的道理好多的媒体已经翻来覆去的炒过多次了,谁是谁非大家自己判断。我想说的是;中国人的消费习惯绝不能和欧美的消费习惯去比较,正如中国人的收入水平不能和欧美的收入水平比较一样。大部分用户不可能买一台车开两年就卖了,即使真的卖了,也想卖个好价钱。除非你的银子多的是,要真那样的话,你也就不必和我争论了,你尽管买你的奔驰、宝马哦。呵呵,怎么又是德系车。也许有人说德系车的毛病也很多啊!呵呵,你看到过没毛病的车吗?没有!所以还是比较一下出毛病的几率吧。还有一点;买车前算好了,千万别把你的钱包弄空了哦。贷款买车超前消费也要适度,别硬来,光有了车,囊中羞涩你是一天也开不走的,再说,不能及时还贷的话银行可要打你PP的。买车本着够用就好、理性消费哦。
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按照要求申请指标,通过摇号,如申请成功即可上牌。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
)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八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 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
(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一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一条 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四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四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离婚后的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二手车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原车属单位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 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单位或个人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被盗抢小汽车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小汽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其他指标的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但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四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四十五条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电动小汽车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第五十一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 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五条 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汽车更新,建立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
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
(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汽车。
(三)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四)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六)黄标小汽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七)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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